- 法律一本通: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本通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727字
- 2025-05-14 15:20:32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 公安部令第149号)
第4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5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案例指引
赵印某诉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539号行政判决书][2]
案例要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告在庭审中称,白某殴打赵印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考虑到白某情绪激动,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采取了劝说、批评教育的处理。对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努力疏导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但其前提必须是严格执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但不能简单地以教育代替处罚,或以处罚代替教育。对应当处罚的行为不处罚,应当追究的责任不追究,形式上似乎钝化了矛盾,实质却破坏了法律实施,也会引导相对人采用各种方式规避、对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无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因此,被告以维护社会稳定、防治矛盾激化为由,不给予白某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