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福建省

1.《福建省例》

现在已知的《福建省例》有四个版本:寺田浩明先生文中提及的“东洋文化研究所本”;台湾大通书局1964年依据戴炎辉教授所藏本重新点校、整理的刊印本,简称为“戴炎辉本”;下文提到的王志强先生在上海图书馆发现的《福建省例·续·再续》,简称“上图本”;此外,笔者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也见到一本《福建省例》,目录卡片上标为“省例:乾隆至咸丰”,刻本,线装,18册,为残本。因为是残本,很难断定该书的准确刊刻年代以及所收例文的上下年限。但经仔细查对,基本可以认为,“北大本”应该是“戴炎辉本”之前的一个汇刻本。相对来说,“戴炎辉本”刊刻时间较后,内容也较为全面。下面以大通书局1964年排印本为据,简要介绍《福建省例》的情况。

和“北大本”一样,“戴炎辉本”《福建省例》原题也为“省例”。所收内容多系办理福建全省各项政务的章程条例,所以称作“省例”。福建省在乾隆时期刊刻省例已成为习惯。《福建省例》所收内容不仅是章则条款等例文,还包括一些告示和禁令。在采录方式上,它和《治浙成规》一样,把关于每一例案如何构成的原始文件都原原本本地全部录入。

《福建省例》并未按照六部分类法或者“藩臬二分法”进行体例编排,而是根据省例的内容和时间先后进行编排,分为公式(16例)、仓库(25例)、钱粮(4例)、奏销(3例)、交代(23例)、税课(6例)、解支(4例)、俸禄(11例)、养廉(21例)、捐款(14例)、平粜(4例)、社仓(4例)、户口(13例)、田宅(9例)、劝垦(3例)、当税(5例)、恤赏(10例)、兵饷(14例)、科场(2例)、盐政(7例)、钱法(3例)、铁政(2例)、船政(36例)、海防(9例)、修造(2例)、邮政(45例)、刑政(上63例、下58例)、捐输(8例)、差务(5例)、铨政(18例)、征收(17例)、缉匪(4例)、杂例(16例)三十三类。每类所列例案,多者有121件(刑政),少者只有2件,每一类之内各例案均依照年代先后顺序排列。全书共收录484件,年代最早的是乾隆十七年(1752年),最晚的是同治十一年(1872年)。据出版弁言介绍“书前虽无序文、凡例和刊刻年月,但可推知这部省例大约是在同治十二三年间编刻成书的。在此以前,可能已经汇刻过几次,这部书也许是最后的一个汇刻本”[6]

2.《福建省例·续·再续》

除了上述《福建省例》,另有上海图书馆藏本,共60册。目录卡片上标为《福建省例·续·再续》;其中包含三种书,均为残本,且已混杂,所标数目与内容次序完全不相吻合。属《福建省例》(原编)者,在版心均有“省例”字样,仅11册,从内容推断,应系寺田浩明文中所提及的“东洋文化研究所本”。《福建省例·续编》在版心有“续”字,包括捐输等十目。还有一种书版心无标记,包括钱粮等十一项内容,可能是《福建省例·再续》。《续编》和《再续》基本上都是中央各部颁行的通行办事规章,由督抚等批饬基层遵照办理,主要是中央单行法规的汇编而非地方立法。当然,其中也有一些地方立法,如《再续·采办例·各省委员采办铜铅并运京官物贡使往回起程日期》,是闽浙总督接受湖南、安徽地方官共同建议而颁定的办事细则,但这类立法数量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