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
刑法一本通(第三版)
作者名: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本章字数:
97字
更新时间:
2021-05-12 17:27:40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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