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一本通(第七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105字
- 2021-04-05 08:54:21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