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生态移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 孟向京等
- 13347字
- 2025-02-25 08:20:55
第一节 国内生态移民研究综述
人口迁移不断地演进,从古代一些民族的自发迁移,到近代许多有组织的工程移民,移民过程的复杂性和参与者的多样性不断提升。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地区经济建设和扶贫工作的开展,以及环境意识的提高,大量移民工程开始实施。真正的生态移民在我国出现得较晚,针对其进行的专门研究也较晚,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移民研究(皮海峰等,2008)。
生态移民可以同时解决贫困人口脱贫、资源合理使用、遏制环境破坏等问题,也就是说它可以作为促进人口、资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一个有效措施。目前,随着越来越多的生态移民工程出现,它在我国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不断得到体现,相关研究日益丰富,多学科、多角度地对其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综述类的文献。下面将对我国生态移民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以期对以后的生态移民研究有所助益。
一、中国生态移民的历史与现状
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之间,我国就曾出现过一些生态原因导致的移民,但由于数量较少,以及这些移民不是由专门政策所导致的,因而少有关注。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省份陆续进行了一些同时带有生态保护和扶贫性质的移民工程,也就是目前一般文献所提到的生态移民,其规模更大,组织性更强。按开始实施时间的先后,各个时期的生态移民也呈现出主导目标变化和规模不断扩大的特征。
(一)20世纪80年代的“三西建设”和吊庄移民——生态移民的雏形
这一时期开始的生态移民主要在宁夏、甘肃和贵州这些贫困省份实施,属于相对较早的例子,但是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尤其是宁夏的吊庄移民为之后进行的移民工程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1983年以来,宁夏采用吊庄移民模式,自其南部山区向引黄灌区搬迁贫困人口达34万人(郑国琴、王朝良,2008),2000年,吊庄移民工作基本结束,但移民的后期管理工作仍在完善之中。甘肃生态移民主要是在“三西建设”的背景下进行,主要由甘肃省扶贫办负责,仅1983-1999年就从甘肃省中南部贫困地区向河西走廊和沿黄河两岸移民56.92万人(杨维军,2005)。贵州从1986年到2001年,共迁移17817户85237万人。移民之后,缓解了原住地的生态压力,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解决了温饱问题(苍铭,2006)。
该时期移民最主要的原因是为贫困人口谋发展,而将生态保护作为一个附属目标,对生态仅起到缓解压力的作用。从时间跨度上讲,都延续到了2000年之后,时间跨度大也说明关于移民的后期工作是非常耗时的。但政府在探索中获得了许多有指导性的经验措施,例如吊庄建设中的“两县共管”,避免了由于旧的条块分割体制造成的移民初期管理脱节的问题(李宁,2003)。此阶段可视为我国生态移民工程的探索期,移民措施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创新,为日后更复杂、更严峻的移民工程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20世纪90年代的退耕还林和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的前期形式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新疆、云南、内蒙古、广西和广东也相继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生态移民。主要有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和易地扶贫搬迁两种形式。前者以恢复生态为主要目的,后者以扶贫开发为主要目的。1994-2003年,新疆行政村规模的移民搬迁点达120处以上,先后累计搬迁贫困农户4.56万户20.98万人。2000-2006年,新疆共投入生态移民搬迁项目资金4.89亿元,先后累计搬迁贫困农户1.30万户6.07万人(陈玉兰等,2007)。1996年云南启动了移民试点工程,试点后正式实施生态移民工程,主要对昭通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一些生态环境不好的山区的居民进行移民(苍铭,2006)。内蒙古的生态移民是分阶段的,1998年开始的第一阶段,属于试点性质的,移民量少并且移民的时间密度小(3年移民1.5万人,每年5000人)。2001年起正式实施,计划从2002年开始6年移民65万人。截至2003年,内蒙古全区生态移民总规模已达29万人(初春霞、孟慧君,2005)。从1993年起,广西在“扶贫攻坚”期间共计迁移23万人口,迁移人口均为苗、瑶、壮等少数民族贫困农民(苍铭,2006)。1993-1995年,广东清远市把喀斯特特困地区的3万多户14.22万瑶、壮等少数民族人口迁移到了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地方安家落户,至1998年年底,清远共完成了18万人口的大迁移,是岭南地区近代史上规模最大的移民(苍铭,2006)。
此阶段生态移民实施的时间密度和地域范围明显扩大,且最大的特点是直接由扶贫计划所引发的,因而带有的扶贫性质更强,延续了20世纪80年代以扶贫为主的目标。概括地讲,这一时期能够借鉴以往的成功经验并根据自身特点付诸实践,属于我国生态移民进程中的成长期。
(三)2000年后生态移民工程的正式启动和全面展开
2000年以后,是我国生态移民工程正式启动和全面实施的阶段。生态移民除了继续以退耕还林和易地扶贫搬迁的形式开展外,国家有了专门的生态移民项目和补助,如宁夏的从南部山区到北部黄河黄灌区的生态移民工程和青海三江源地区的生态移民工程等,都已成为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移民工程。2005年随着《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实施而展开的三江源生态移民,作为保护和建设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的核心和基础工程,社会影响较大。该地区生态移民的规模为10142户55774人,涉及4个藏族自治州的16个县。截至2007年年底,三江源地区已经建成35个生态移民社区,近6万生态移民搬迁进城(周海虹,2008)。由于迁移的大多是藏族牧民,与民族问题联系紧密,因而更需要政府妥善实施这一移民工程。三江源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移民最主要的目标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它的实施表明目前生态移民工程的主要目标开始更多地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不是扶贫工作,所以说这一时期应被视为我国生态移民进程中一个转变期。
(四)2010年后,生态移民形式的多元化和深化时期
2010年后出于扶助策略的考虑,生态移民主要以易地扶贫搬迁的形式进行,同时,退耕还林还草和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工程等也因地制宜地继续开展。生态移民工程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结合得更加紧密,进入了综合治理和通盘布局的阶段。同时,对生态移民引发的各种善后问题更加重视和慎重。
总的来说,我国生态移民同时兼顾了生态改善和脱贫的重任。从以上的趋势中可以看出,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脱贫是首要目的;而2000年之后实施的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却显示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工作的复杂性也越来越大。另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移民的导向型更强,实施也更为成熟,一般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点后正式移民,这足以看出国家在这一时期对生态移民工程的重视以及政府处理好生态问题和贫困人口问题的决心。正是有了《退耕还林条例》《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的指导以及中央政府的大力关注,生态移民相比过去更具有资金的保证和政策的支撑,且管理和监督也更完善。我国生态移民工程的历史见表3-1。
表3-1 我国生态移民工程历史


二、我国生态移民研究回顾
生态移民的总体目标是“生态得以恢复、生产得以改善、生活得以提高;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完美统一”,即使不能完全实现,最低限度也应该达到最低目标,即“生态破坏逐步减弱,并逐渐恢复生产,生活得以维持,并逐渐好转”(李笑春等,2004)。重大的移民工程无疑会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关注。从20世纪80年代的吊庄移民研究算起,三十多年来,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一)生态移民的定义及分类
1.有关生态移民的定义总结
生态移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生态移民行为;二是指移民主体,即那些在生态移民实践中被迁移出来的人(皮海峰、吴正宇,2008)。目前生态移民的定义一般针对的是移民行为,多涉及原因、目的、主体。概括地说,生态移民概念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致因层面与目的层面(李笑春等,2004)。致因层面多强调移民动因是自然环境恶化,人口数量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容量(李笑春等,2004)。不同定义的区别主要在目的层面上。包智明(2006)对生态移民的定义做过深入研究和论述,主要也是从目的层面看待其中的差别的。笔者在包智明归纳的基础上做了补充整理,发现目前学术定义可如下分类:
(1)把生态移民作为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一种自发的经济行为来看待(如葛根高娃、乌云巴图,2003;李宁等,2003;杨维军,2005)。
(2)强调政府行为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如刘学敏,2002;皮海峰,2004)。
(3)强调生态移民的多目标性。如方兵等(2002)强调了迁出与迁入地环境、移民与原住居民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内容。
(4)不但强调生态移民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而且强调它的扶贫性质。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的综述报告也强调生态移民的多重目的。
(5)将生态移民的对象认定为生态难民以强调移民群体的弱势,例如于存海(2004)。
(6)仅强调生态改善的重要性(包智明,2006)。
虽然把经济因素和扶贫目的放到生态移民的定义之中有可能与“易地扶贫”混淆(包智明,2006),但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生态恶化往往与贫困共生。生态和经济改善都是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历程中的考虑重点,权衡两者孰重孰轻之后,政府才能够做出是否进行生态移民的决策。笔者认为对生态移民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找到其中已经存在和潜在的问题和风险,为改进未来的移民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并消除这些问题和风险,因而在研究我国生态移民时,将经济因素引入定义中以强调它的重要作用并无不妥,能够使政府在制定移民政策的初始阶段就考虑经济发展因素。笔者认为在生态移民的定义之中同时强调生态改善和经济扶贫目的具有合理性。
2.生态移民的分类
皮海峰(2004)对生态移民做了较全面的研究后,将其分为六种类型:一是以保护大江大河源头生态为目的的生态移民,如三江源生态移民。二是以防沙治沙、保护草原为目的的生态移民,如作为我国沙尘暴源头的内蒙古的移民。三是以防洪减灾、根治水患为目的的生态移民,如1998年长江中下游特大洪涝灾害过后,国家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实施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四是因兴修水利水电工程引起的生态移民,如南水北调工程在丹江口水库地区的生态移民。五是以扶贫为主要目的的生态移民,如江西以改善生态环境和帮助山区农民脱贫致富进行的生态移民。六是以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稀有动植物资源或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为目的的生态移民,如地处滇藏交界地带的西藏芒康县移民。
(二)生态移民模式
移民模式包括了安置方式和后期开发方式,合理安置能保证移民的迁出,而恰当的开发模式则保障移民后期的生产生活,二者可单独考虑也可同时考虑,按照不同的侧重点移民模式有多种分类。
(1)按照是否有政府主导,分为自发性生态移民与政府主导生态移民(包智明,2006)。
(2)按照移民是否对迁移有决定权,分为自愿性生态移民与非自愿性生态移民(包智明,2006)。
(3)按照迁移的社区整体性,分为整体迁移生态移民与部分迁移生态移民(包智明,2006)。
(4)按照安置的集中程度的差异,分为集中安置、易地插花式安置、融入式安置、搬迁户耕地配置(张小明、赵常兴,2008)。
(5)按照后续发展产业的不同,可进行多种分类,如包智明(2006)分为牧转农业型、舍饲养畜型、非农牧业型和产业无变化型;梁福庆(2007)分为农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劳务输出安置、教育培训安置。
(6)按照开发模式不同,分为城镇化开发模式、产业开发模式、产业与城镇化相结合的开发模式。
也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模式,例如陈国阶(2007)提出了链式移民模式,即由有能力、自愿的移民先锋迁移到新区做出榜样,使未移居民自愿效仿,其中以青壮年劳务输出和青少年进城入学为先行的渐进式迁移效果最佳。但这一模式并不适用于生态恶化严重、亟须治理的移民项目。
在选择合适的移民模式时,基本原则是能够不对移民和原住居民生活质量造成负面影响。安置的要求是安置点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平衡,能满足安置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还要有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产业(张小明、赵常兴,2008)。合理恰当的移民模式对于生态移民是否能获得成功至关重要。
(三)生态移民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任何一项工程都需要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才能够真正付诸实践,随着越来越多的生态移民工程出现,关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1.必要性
已有的研究主要从生态环境恶化以及人口超载等方面论述实施生态移民的必要性。
(1)人为因素导致的生态恶化
1)生产方式。粗放式生产给农业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破坏,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水土流失面积扩大,乃至沙漠化,农业的自然生产能力十分低下(李宁、龚世俊,2003),王小梅(2006)认为长期以来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对自然的索取大于投入是导致生态恶化最主要的原因。
2)人口压力。人口超载是导致地区生态恶化进而陷入“环境脆弱-贫困-掠夺资源-环境退化-进一步贫困”的“贫困陷阱”的主要因素(张小明、赵常兴,2008)。若人口生态压力不能有效降低,那么许多地区群众生活问题将很难持续性地得到解决,若干年后还将暴露出许多新问题,制约治理的最终效果(侯东民,2002)。
人口的数量和行为对土地等资源形成的压力无形中仍在加剧生态的恶化,威胁到了当地群众的生活,甚至是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及发展。长期超载的生态系统已不堪重负,无法再为依赖于它的人们提供生存的保证,有必要减少人口,从而给生态系统一个休整时期。
(2)自然因素导致的生态恶化
大自然本身所包含的许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生态的恶化,尤其在三江源体现得最为明显。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具有先天的脆弱性、易损性和难复性,对外界的任何一种扰动都表现出极大的回应。现代自然环境变迁也成为原始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如全球变暖(王小梅,2006)。
(3)改善生态恶化地区人口的贫困状况
中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很脆弱,其恶化趋势还没有完全被遏制住,尤其是处于生态脆弱带上的西部地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草地退化、沙化、碱化仍在继续。在一个植被稀少、地力缺乏、水资源稀缺的地方,人类是很难生存的,更不用说发展经济了(张小明、赵常兴,2008)。贫困问题与生态条件的恶化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自然生态环境退化已成为贫困的根源(倪瑛,2007),相关地区容易陷入贫困和生态恶化的恶性循环。但即使在生态环境已经恶化到人们不能、不愿意继续居住的情况下,在草原地区受当地自然与地理条件约束,突然发生较大规模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城市化,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侯东民,2002),只能够依靠政府的力量将其迁出,既缓解当地生态环境的压力,又能将人们迁移到更具有发展机会的地区,改变其落后的状况。
另外,相比较东、中部地区来说,西部地区的脱贫速度减缓(倪瑛,2007)。在专门的扶贫政策之下,显然西部脱贫的效果仍不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地生态环境限制了发展,因而政府利用移民工程引导人们脱贫是必要的。不但如此,侯东民(2002)还强调了生态移民的迫切性,认为应该尽早采取措施,沙进人退地区人口很少,但危害巨大。在情况恶化到最差境地之前积极处理,通常可以降低难度并且提高治理效果。
2.可行性
首先,移民治理方式相比于其他治理方式,在效果上可能是最有效的,在财政资金使用上可能是最节俭的。合理安排现有生态治理资金,调节移民政策,以国家经济政策引导,这样进行生态移民将会取得积极进展(侯东民,2002)。
其次,保护生态环境与缩小贫富差距作为一个国家发展的目标之一,政府必然会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在我国,政府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可利用的行政网络、可利用的舆论工具,为生态移民的可行性提供了实质性的保障(张小明、赵常兴,2008)。
另外,我们还需要具备例如科研支持、法律制度、意识转变这些硬条件或软条件(李笑春等,2004),而这往往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来满足。
笔者认为除了以上条件使得生态移民具有可行性外,我国广大地区所具备的接纳移民的能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虽然我国部分地区的生态恶化较为严重,但我国广袤大地上许多地区仍是生态适宜且具有一定的再容纳能力的,具备成为生态移民的安置地的客观条件。
(四)移民后出现的问题
随着21世纪以来各地生态移民工程实施项目的增多,出现了以往未预料到或比预期更为严重的问题,这也是诸多文献所研究和关注的方面。
(1)原本要解决的迁出地生态问题仍存在(李笑春等,2004),并对安置区产生了新的生态压力(李笑春等,2004;李宁、龚世俊,2003;尹秀娟等,2007;李锦,2008)。李笑春等(2004)指出科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适当放牧可以刺激植物的生长,从而提升植物群落的生产力。不仅如此,适度放牧可导致植物群落的多样性,进而增强草原的生态功能。将牧民迁离草原,实际上也是一把双刃剑。另外,人口在某一地区的突然增加会造成土地、水源、林地资源的不足并导致滥用,进而可能直接引起迁入地生态恶化。
(2)迁入地容纳能力不足(尹秀娟等,2007),造成移民的后续生产和生活质量无法保证,同时也产生了“回迁”问题(陈国阶,2007;侯东民,2002)。回迁的主要原因也在于迁入地生活质量不能满足移民的要求。迁入地的选择是否合适需要在规划时期就落实,并通过后期政策的支持来保证移民的生活质量。
(3)移民补偿不足或补偿政策不合理。补偿费用低,搬迁致贫时有发生(如陈玉兰等,2007;李锦,2008)。对于整体搬迁的非自愿性生态移民,补偿不足就会出现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两极分化现象(包智明,2006)。除了补偿资金明显不足的问题外,补偿标准本身设置并不合理。目前的所有补偿标准都建立在维持移民基本生存的基础之上,均不是市场评估价,即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所普遍遵循的等价交换原则进行补偿(徐俊新、施国庆等,2008)。除了补偿额度不恰当之外,也有部分生态移民工程存在规划不全面、工作难度估计不足、设计不够细致等问题(陈玉兰等,2007)。
(4)移民与安置地居民的冲突(施国庆等,2007;陈国阶,2007;李锦,2008)。冲突主要体现在资源共享和社区融入方面,移民和原住居民两个群体间暗含或明显表现出来的相互排斥对其生产生活以及当地的治安和发展都存在极大的不良影响。
(5)移民心理的不适应。移民普遍存在着故土难离的思想(陈玉兰等,2007),对故土的眷恋在主观上导致他们对安置地有一定的排斥。原有的社会网络破碎,新的社会网络又难以建立,使移民容易产生孤独感和自卑感(施国庆等,2007)。施国庆等(2007)将心理上的负面影响总结为民族心理、故土情节、攀比失衡心理、防范心理和补偿心理,他们认为心理因素造成的非经济成本成为移民自身适应和后续发展的障碍。但李菁怡和施国庆等(2006)对塔里木河生态移民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移民在迁入地社会正在逐渐确立一种社区认同意识或社会归属意识,这种自我的心理认同对适应产生了积极作用。
(6)引起对公平和稳定的思考(李笑春等,2004)。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移民和原住居民在资源和生存空间再分配上的公平性;二是生态移民工程受损地区与受益地区在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性。
(7)其他的一些社会问题,例如教育机会、社会性别、信息等。比如女性在搬迁后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没有得到提高,性别公正无法实现;移民子女在安置地的入学往往受到政策限制,教育公平缺失等(施国庆等,2007)。
综上,生态移民中出现的问题可归纳为:第一,缺乏扎实的理论指导,导致工作时难以识别问题或识别不足。第二,政策缺乏合理性、有效性及连续性,主要体现在补偿手段、标准的设置不合理,以及一些后期政策投入明显不足,没有针对移民提供连续的支持。第三,忽视了移民中的特殊社会性问题,例如资源分配、教育、性别的平等性以及文化的继承等。
(五)生态移民的效益评估
1.影响和效益评价
从移民的可行性分析中可以看出,生态移民必将带来一定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改善方面的效益。就目前我国所进行的生态移民工程的情况以及对此所做的多项研究而言,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单个移民工程所取得的效果存在很大差异,但也存在一些共性。
首先,经济、社会方面的影响。最为明显的是加快了迁入地的城镇化发展进程(李宁、龚世俊,2003),并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焦克源、王瑞娟,2008a)。生态移民工程集中安置人口,提高了公共产品配给的效率,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焦克源、王瑞娟,2008 a)。而且在短期内,生态移民工程可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东梅,2006)。
其次,作为生态移民主导因素的生态环境状况,也由于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获得了一定的改善(焦克源、王瑞娟,2008 a;李宁、龚世俊,2003)。人口的迁出减轻了原本脆弱且失衡的生态系统的压力,有利于其逐渐自我恢复。除此之外,李宁和龚世俊(2003)还认为随着土地开发、移民定居及作物种植和林带建设等工程的进行,边缘荒漠化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治理,对整个区域的土壤沙化的防治发挥了先导作用。
2.移民效益评价指标
我国的生态移民往往是政府工程,移民效益是政府和国际机构决定是否援助及其资金投放量的依据(张涛等,1997),同时也成为实施其他移民项目的出发点,因而凸显了设立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张涛等(1997)对移民效益评估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后指出,区域系统领域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环境-技术-经济-社会”大系统,多目标、不确定性、价格基准等多种因素使得评估过程复杂化,且主观因素作用增强,因此难以获得准确的评估结果。据此,他们认为在坚持可比性、综合性、一致性和地域性四个原则的基础上,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以多指标综合评估值进行综合评估,即可分别求得开发性扶贫移民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综合评估值,进而对其综合效益进行评估。其指标的设置十分具体,覆盖的因素较全面。
在张涛等(1997)设置的评价指标体系中,经济效益评估指标中,仅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就分别设置了20个和17个相应的指标,涉及迁入地和迁出地、移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反映社会效益的16个一级指标涵盖了家庭、社区、人的观念等方面;生态效益指标则包括5个一级指标,包括生态资源利用、水土流失、农业环境质量、抗灾能力和生态平衡等方面。即便如此,他们仍认识到移民工程对经济增长量的影响计算得再准确,产出也不一定能真实地反映移民投资的效益,因为许多影响是不能仅用数字来反映的。
其他研究中的指标体系就相对简单得多,例如张小明(2008),如图3-1所示,主要从微观角度探讨,他设置了分层指标,关注与移民息息相关的生态、生产和生活三个方面。

图3-1 生态移民迁入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张小明,2008)
单就生态效益指标而言,绽小林等(2008)关于三江源生态移民的价值测算的研究中扩大了生态环境价值的概念,如图3-2所示。生态环境的价值还包含了对经济方面产生的效益价值,另外还提出应对非利用价值进行测算。从这一研究中得到启示,生态移民所带来的生态环境价值可延伸到经济和劳动价值,生态改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三方面相互促进、相互依赖,可形成一个正向循环(见图3-3)。

图3-2 生态环境价值体系(绽小林等,2008)

图3-3 生态改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正向促进关系
张涛等(1997)注重理论性和普遍性,为其他研究奠定了概念性基础,若研究移民的综合效益,则可在这一指标体系中提取所需要的变量,按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的重要性分别赋予权重。而其他涉及效益评价指标的研究,仅对自己所关注的某一个地区的生态移民或其中某个重点问题设置了相应指标,只选择其中代表性的指标,未能全面反映所研究的问题。
(六)移民的文化变迁、融入与继承
迁入一个陌生的环境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文化冲击,进而出现文化变迁、融入和继承问题,在给移民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会出现消极的影响,但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方向是不确定的。不同学者关于这一点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有持乐观态度的,但多数对移民文化的流失表示担忧。
持乐观观点的学者如焦克源和王瑞娟(2008b)等,他们认为文化碰撞的过程也是文化渗透的过程,对繁荣文化有着积极作用。包智明(2006)则强调并不是城市化的、定居的、有现代产品的生产生活方式才是“文明的”、“先进的”和“发展的”,文化价值并不能根据现代化程度来判断。高丽文(2008)等学者认为生态移民会削弱某些特有的传统文化,造成宝贵的文化遗产的损失,故强调对生态移民进行文化保护。对此,包智明(2006)观点十分明确,“文化保护”并不意味着让文化永远不变,而是反对那些违背文化承载者意愿的、外部强制作用下的文化改变,而生态移民过程中所出现的文化变迁是文化承载者自己选择的。若能够避免在政府等外力强制作用下实施生态移民,则并不会对文化造成伤害。
百乐·司宝才仁和韩昭庆(2007)则认为文化是由居于表层的物质文化、居于深层的精神文化和居于中间层的制度文化构成的整体,从而将文化的外延扩大到了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很多学者对移民传统特色文化的变迁与继承以及同迁入地文化的融合问题进行了研究,如高丽文(2008)、杨牡丹(2008)、焦克源和王瑞娟(2008b)、石德生(2008)等。
(七)改进生态移民工程的政策建议
由于生态移民政策不完善,导致生态移民工程出现了不同形式的问题,对此,政府可通过一定的政策调整加以改善。学者们通过对所出现的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多项政策建议,主要目标都是改善移民生产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可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1)生态的改善,包括恢复迁出地生态环境、保护迁入地生态环境两方面。李宁和龚世俊(2003)建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责任制,在开发区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生态效益的补偿机制。在移民开发区,形成以绿色产业为核心的生态产业结构。需要强调一点,经济条件的改善往往能够同时改善生态条件,当人们生产生活的条件有所保障时,便会减少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和攫取。
(2)迁入地的选择和建设。有学者提出了将西部生态恶化区的人群迁移到中东部生产条件良好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构想,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实现移民的跨越式发展(如范红忠等,2003;方兵等,2002)。李锦(2008)还强调为了化解文化冲突,应尽可能在相同的文化圈内安置移民,意即考虑民族融入问题。
与选择问题相比较,对迁入地建设提出的意见更为细致具体。有学者将迁入地的建设紧密地与城镇化建设相联系,通过推进迁入地城镇化建设来实现移民与迁入地的可持续发展(如李彦、李坤等,2004;倪瑛,2007;尹秀娟等,2007;王小梅、高丽文,2008;高丽文,2008;杨维军,2005)。也有学者强调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开发特色经济来发展迁入地(如陈玉兰等,2007;王小梅、高丽文,2008;马玉成,2007;杨维军,2005)。具体到移民安置社区,于存海(2004)指出应注重生态移民中的社区制度性整合策略,以消除各种社区冲突。
(3)筹措数量合理的资金,并保证来源稳定。一是提高政府的资金支持力度,减少贫困地区财政配套要求,以免转化矛盾(陈玉兰等,2007);二是可通过多方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如自筹、劳务报酬、小额贷款、亲帮亲等(梁福庆,2007);三是设立生态移民基金(倪瑛,2007);四是建立生态保护区与生态受益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包括生态移民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倪瑛,2007)。具体的资金运用应围绕移民的四个阶段来安排,尤其强调前期评估资金必须在整个项目启动之前就到位,否则会影响到未来迁移的效果(李锦,2008)。
(4)制度措施的改进。一是注重法制建设,使各利益相关群体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平等有序地实现利益,可有效控制利益冲突(施国庆,周建等,2007)。二是完善对移民的保障制度,让移民搬迁后没有后顾之忧(陈玉兰等,2007;张贺全等,2007;尹秀娟等,2007)。三是制定和出台移民开发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和信贷优惠等(倪瑛,2007),也可通过政府的土地政策、户籍政策、资金补助优待等强化迁移的动机(张小明、赵常兴,2008)。四是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徐俊新、施国庆等,2008),实行“资源入股”“土地入股”,建立“政府、业主、移民及地方利益共享”的长效补偿运行机制,但其基本条件是生态移民的主体具备足够强的经济实力,能够加入利益共享体中,因而其并不具有普遍性。
(5)政府工作的改善。一是建立专门对生态移民负责的部门,作为利益协调和参与机制的枢纽(李锦,2008;施国庆、周建等,2007)。二是要对负责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严格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执行,尤其要重视资金管理和审计制度,推行搬迁追踪评价管理体系,并可与责任人政绩长期挂钩(陈玉兰等,2007;梁福庆,2007)。
(6)强化宣传教育,创造舆论环境(梁福庆,2007)。梁福庆提出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普及生态知识,并加强舆论监督,同时加强对移民的思想教育。
(7)移民工程应有科学依据,要经过严格的评估(苏大学,2006)。如果在生态移民策划阶段就科学全面地权衡过各种风险与利益,那么就能够有效减少甚至避免实施之后出现的各类问题。显然,这一建议针对的是前期工作。
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政策建议上所做出的改进主要针对的是移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不管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移民本身,为提升生态移民的效果,都需要从多方面努力深化认识、改进工作。
三、对目前我国生态移民研究现状的评价及建议
虽然我国学者从多学科、多视角对生态移民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我国出现的生态移民类型和安置方式、移民地区的特征、移民的不同原因等做了较完整的总结,也指出了移民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例如选择安置地的具体方式、将生态移民和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等,但总的来说研究仍属于初级阶段,深入性不够。我们认为生态移民的研究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深化和改进。
(一)从宏观到微观
当前有关生态移民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宏观层面或抽象层次的探讨,而从微观层面或经验层次上关注生态移民相关利益主体的研究成果较少。生态移民工程会影响迁出者的生产、生活方式及经济利益,同样也会间接影响迁入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及经济利益。因此,只有从生态移民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的角度进行相关研究,才能真正找出生态移民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刘小强、王立群,2008)。许多研究虽然提出了许多政策建议,但切实可行并有效的建议不多,有的过于宽泛。例如针对法律和制度改进的建议,对具体法律条例如何制定较合理,适宜的制度如何构建等,都未能够明确地给出答案,而且这些建议涉及的法律、制度都是硬性的条文,尤其法律具有强制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其改动和制定需要慎之又慎。
(二)从定性到定量
以往研究多运用定性方法,而以统计调查和实地研究为基础采用定量分析方法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的较少。生态移民涉及生态问题、生产问题、生活问题、稳定问题、资源问题、持续发展等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过于偏重定性分析而缺乏实证支持,就会使研究结论的说服力不够,提出的对策缺乏针对性。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和重视生态移民相关问题的实证研究和定量研究(刘小强、王立群,2008)。
(三)完善评价体系
对于迁移后社会、经济、生态恢复的效益评价没有找到一套被广泛认可的合理有效的指标体系,也没有明确的目标函数,基本上是每个研究单独设置自己的指标。然而无论是研究的深入还是政策的完善,都需要一套合理的指标体系借以评价移民效益。
(四)基础数据支持
定量研究缺乏,实质上是因为缺少可利用的数据。关于移民评价的指标必然要建立在可获得的数据的基础之上,而目前没有一份统计数据可以显示我国的生态移民情况,例如迁移规模、迁移后移民生活标准的变化程度等。正是评价指标和数据可获得性的脱节导致了定量研究无法深入。在设置评价指标的时候要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而收集相关数据又依赖于指标体系,只有既有指标又有数据,定量分析才能发挥出其潜力。若盲目地收集数据,则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五)由局部到整体
目前国内关于生态移民的研究较为分散,且多数针对某个移民项目或问题,其结论不具有普遍性,这也是研究未深入的一个客观原因。今后应该加强不同地区生态移民的研究的整合。若在研究生态移民工程各自特点和难点的同时,加以总结,则能够在未来的生态移民工程规划时期更全面地识别问题、解决问题,进而降低工作难度,使移民的实施效果更理想。总之,虽然研究具有针对性是必须的,但也不能忽略了整体的全面性。
(六)从分散到全面,从短期到长期
现有研究内容不够全面,除了从社会、经济、生态等几个大方面对生态移民进行研究外,还应多角度、多层次深入考察移民后文化的变迁、社会网络的断裂和重新连接、心理健康的影响等,这些能够从移民身上体现出来的问题都不能忽视,并且应该在相关移民政策制定上体现出来。其重要性在研究中虽然已有所体现,但政策上还未见改进。
(七)借鉴国际经验不足
现有研究没有充分借鉴已有的国内外工程移民(如水库移民等)和生态移民的研究成果,使之显得较孤立。因而可以充分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皮海峰、吴正宇,2008),通过一定的借鉴使研究能够更深入且更具有实践性。工程移民和发展项目移民在国际社会已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供借鉴,我们在制定移民规划和实施移民工程时可以学习和参考。国外关于移民工程的研究尤其注重对移民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的识别和预测,强调移民的参与性、组织的严密性、程序的合理性。
从以上对我国生态移民研究的述评中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生态移民在政策和管理方面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其作用还未完全发挥。政府在进行移民政策设计时,应秉持生态移民恢复迁出地生态环境状况和改善移民生活的初衷,在重视迁出地生态环境恢复的同时,不给安置地生态造成过大压力,在重视将移民迁出的同时,切实考虑移民生活、生产安置措施等后续工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然而,政策的改进需要实践,也需要理论作为基础,关于生态移民,需要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