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最新修订本)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2027字
- 2019-07-31 10:37:11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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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