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最新修订本)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2911字
- 2019-07-31 10:37:11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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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